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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計畫法
為確保國土安全,政府積極推動「國土計畫法」草案立法作業,自82年迄今,行政院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,歷經20餘年,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三讀通過,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,完成立法程序,行政院並定於105年5月1日施行,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里程碑。

資料來源:內政部--國土計畫懶人包
一、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:
(一) 建立國土計畫體系,確認國土計畫優位
1. 國土計畫法公告實施後,主管機關應擬定「全國國土計畫」及「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」,取代現行區域計畫。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,建立二層級空間計畫體系。(§8)
2. 必要時得擬定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計畫,納入全國國土計畫。(§9)
3. 現行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,應遵循國土計畫,確認國土計畫之優位性;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,應限期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。(§8、16)
4.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,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,徵詢同級國土主管機關之意見。(§17)
(二) 劃設國土功能分區,建立使用許可制度
1. 內政部表示,「國土計畫法」施行後,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將有變革,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「國土計畫」,劃設「國土保育地區」、「海洋資源地區」、「農業發展地區」及「城鄉發展地區」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,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,明確劃分土地利用方式,引導土地有秩序開發利用,且不得因個案開發需要,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,所有土地利用方式都應符合國土計畫及其相關管制規定。(§20~21、23)
2. 現行土地使用分區轉換為國土功能分區,應考量之各點:現行使用分區、環境敏感特性、國家糧食安全、城鄉發展需求。
3. 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使用,如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者,應申請「使用許可」,但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,以大幅縮短土地變更審查時程,提高行政效率,亦改變過去透過開發許可造成土地蛙躍開發利用情況,達到開發與保育雙贏局面。(§24)
4. 如有城鄉發展需求,其新訂(或擴大)都市計畫或填海造地案件應以位屬「城鄉發展地區」者為限,且該地區應透過國⼟計畫通盤檢討方式劃設,不得零星個案變更之。(§20、24)
(三) 建立資訊公開機制,納入民眾參與監督
1.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。(§5)
2. 各級國土計畫或使用許可計畫擬訂過程中,應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程序(§12;25、27);且國土計畫並應經各該層級及上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後,始得公告實施。(§11)
3.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如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,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,受害人民或團體得提出行政訴訟。(§34)
4. 民眾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辦法,預定106年底前完成訂定。(§40)
(四) 推動國土復育工作,促進環境永續發展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環境敏感或劣化地區劃定為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」,該範圍應以保育和禁⽌開發為原則,並推動國土復育工作。(§35~37)
(五) 保障民眾既有權利,研訂補償救濟機制
1.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,應按法規定進行管制。區域計畫實施前、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,在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令其變更使用、遷移前,得依法繼續維持原來之使用。(§32)
2. 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,其所受損失,應予適當補償。(§32)
3.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,辦理國土保育相關工作;該基金前十年由政府編列預算,移撥總額不得低於五百億元;自第十一年起,得按水、電費用附徵一定比率費用。(§44)
4. 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,涉及原住民土地及海域者,內政部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,及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。(§11、23)
二、法定工作事項:
(一) 國土計畫法經總統公布後,行政院應於一年內定施行日期,依本法規定應辦事項包括「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」、「研訂國土計畫法之21項子法」、「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」及「公告各級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」。相關時程規劃如後:
(表格可左右滑動)
項目 |
時程規劃 |
本法施行後二年內,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。 (107.05.01前公告實施) |
|
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 |
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,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,一併公告實施。 (109.05.01前公告實施) |
國土功能分區 |
於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,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,一併公告。 (111.05.01前公告實施) |
國土白皮書 |
每隔兩年定期公布。 |
(二) 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計有21項,相關時程規劃如後:
(表格可左右滑動)
時程規劃 |
相關子法 |
第一階段 (預定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) |
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國土計畫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性質重要且屬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徵辦法 民眾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辦法 國土計畫補償辦法 |
第二階段 (預定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) |
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辦法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認定標準 使用許可審查程序辦法 使用許可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眾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|
第三階段 (預定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) |
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辦法 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使用許可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支保管運用辦 使用許可案件經許可後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 造地施工辦法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 |
推動進展
(一) 全國國土計畫:
內政部於107年3月27日報請行政院核定,案經行政院於107年4月12日、19日及26日召開3次國土計畫審議會,經會議決議原則同意依修正後版本通過後,行政院並於107年4月27日依國土計畫法第12條規定予以核定,爰內政部依前開規定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。
(二) 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:
內政部於106年3月及107年8月核定補助地方辦理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規劃作業,並成立輔導團及研擬規劃作業手冊,供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參考。並於107年9月至12月陸續召開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規劃研商會議,以加速完成各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(草案),為使審議作業順利進行,內政部擬辦理3批次審理作業,並預計於109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,批次審議作業時間如下:
1. 應於108年4月30日前送內政部審議: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。
2. 應於108年7月31日前送內政部審議:基隆市、新竹市、宜蘭縣、新竹縣、苗栗縣、彰化縣及南投縣。
3. 應於108年10月31日前送內政部審議:雲林縣、嘉義縣、屏東縣、花蓮縣、臺東縣及澎湖縣。
(三) 相關子法辦理進度:
相關子法規劃推動期程及相關資訊請見「內政部營建署-國土計畫法專區」。

資料來源:內政部--國土計畫懶人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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